桂林医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23年10月11日)

2023-11-02 17:35教学管理部

桂林医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增强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保证教学质量,减少乃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差错、事故的发生,并使差错、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对正常教学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A级)、一般事故(B级)和教学差错。凡属下列情况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第一节 教学计划管理第四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历、毕业实习计划、用车计划等各类重要教学计划及相关材料,拖延7天以上(含7天),影响学校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B级)

第五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历、毕业实习计划、用车计划等有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B级)

第六条 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修改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B级)

第七条 教学日历与教学大纲有较大差异,达1/10 以上(含1/10),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教学差错)

第八条 因放假或全校性活动,教学调度通知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延误,或各种教学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B级)第二节 课堂教学第九条 违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在课堂教学中散布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论、传播宗教或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等,或讲课内容有严重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A级)

第十条 教学过程中,出现体罚、辱骂学生,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等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A级)

第十一条 未按教学日历安排开展教学活动(含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及实习等),未经二级学院(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教学内容、进程、环节等与教学日历或教学大纲不一致,舍弃、压缩(或拖延)该教师所授课程内容1/10以上(含1/10),影响教学效果或教学秩序。(B级)

第十二条 未经二级学院(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擅自合班、拆班上课。(B级)

第十三条 擅自安排不符合学校任课教师资格规定的教师授课。(B级)

第十四条 未经二级学院(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私自找人代课。(B级)

第十五条 无故缺课、漏课、停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A级)

第十六条 未事先向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交调课申请并获批准,擅自调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教学差错)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而调课,申请调课者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相关人员。(教学差错)

第十八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学时以上(含1学时)。(A级)

第十九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足1学时,超过10分钟以上(不含10分钟)。(B级)

第二十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教学差错)

第二十一条 上课期间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含实践教学现场)超过1学时(含1学时)。(A级)

第二十二条 上课期间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含实践教学现场)不足1学时,超过10分钟(不含10分钟)。(B级)

第二十三条 上课期间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含实践教学现场)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教学差错)

第二十四条 在上课(含实验课、见习课)时间接打电话、聊天、看手机、阅读其他书籍、批改作业等无关的事情。(教学差错)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部门安排错误或教师或其他部门擅自使用或调换教室,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导致教师和学生无法正常上课1学时以上(不含1学时)。(B级)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部门安排错误或教师或其他部门擅自使用或调换教室,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导致教师和学生无法正常上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1学时以内(含1学时)。(教学差错)第三节 实践教学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动实践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授课时间、地点、带教教师人数等。(B级)

第二十八条 擅自变动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项目、内容与要求。(B级)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人员在教学前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或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安全事故。(A级)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A级)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未能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推迟10分钟以上(不含10分钟),或实验课期间离开实验准备室15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B级)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未能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推迟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或实验课期间离开实验准备室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教学差错)

第三十三条 实验技术员因仪器设备维护不当而发生故障,影响教学。(教学差错)

第三十四条 因实践教学人员错误指导(操作不规范等)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学生就医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A级)

第三十五条 因实践教学人员错误指导(操作不规范等)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学生就医或财产损失300-1000元,含300元)。(B级)

第三十六条 因实践教学人员错误指导(操作不规范等)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学生就医或财产损失300以下)。(教学差错)

第三十七条 教师对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整个学期中未布置或布置的作业均无批改。(B级)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以论文指导为理由,向学生提出索要财物等不正当要求,或向学生提供虚假、不实的科研信息。(A级)

第三十九条 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过程中,带教或指导教师未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指导或带教,未及时批改学生撰写的病历或未按要求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擅自请他人代为指导或带教。(B级)

第四十条 指导毕业论文期间,教师对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习或毕业论文任务;未进行严格审核,被认定存在抄袭现象或出现数据、案例造假;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者。(A级)第四节 考试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及教研室未按《桂林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履行考试管理职责。(B级)

第四十二条 未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要求进行课程考核。(B级)

第四十三条 未严格按《桂林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出题质量经认定明显不符合要求。(B级)

第四十四条 同一学期命制的两套平行试卷以及与近三年的试卷重复率>10%。(B级)

第四十五条 试卷中附有答案或有明显答案痕迹的,或同一试卷前后互为答案的。(A级)

第四十六条 试卷明显错误或者试卷中试题出现明显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A级)

第四十七条 泄漏试题或者划复习重点使考试试题变相泄露。(A级)

第四十八条 考试命题难易程度过低或者题量太少,致使考试开始不到1/2时间(含1/2时间),半数以上考生交卷。(B级)

第四十九条 试卷上所标注的考试年级、专业、课程名称等信息有误,又未及时进行更正。(教学差错)

第五十条 不同专业同卷考试或者考查课程与考试课程同卷考试,但未在试卷上注明,且未安排在同一时间考试,使试题变相泄露或造成考试无效。(A级)

第五十一条 命题后未做好试卷保管及保密工作,使试题直接或间接泄露。(A级)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的试卷保管期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考试前或考试后试卷丢失。(A级)

第五十三条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试卷、考试材料。(B级)

第五十四条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监考人员。(教学差错)

第五十五条 漏排,或将监考人员排重,或未及时通知相关监考人员。(B级)

第五十六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教学差错)

第五十七条 无故、无正当理由或屡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监考任务。(B级)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学院同意随意找人代替监考。(B级)

第五十九条 监考人员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领取考试试卷,迟到10分钟以上。(教学差错)

第六十条 有监考任务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A级)

第六十一条 有监考任务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监考,迟到10分钟之内(含10分钟)。(B级)

第六十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未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或未宣读考场规则。(教学差错)

第六十三条 监考过程中无故离开考场、查看手机、批改试卷、看书报、睡觉、聊天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B级)

第六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严格遵守发、收试卷时间,对考试造成影响。(B级)

第六十五条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点试卷和答题卡,造成试卷、答题卡和封条等考试材料丢失;或私自将考试材料带离考场造成学生成绩无效。(A级)

第六十六条 监考人员监考中徇私舞弊、怂恿学生作弊或者包庇、隐瞒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报,自行处理。(A级)

第六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巡视人员无故不按照要求参加巡视。(教学差错)

第六十八条 巡视人员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制止,或未如实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B级)

第六十九条 试卷评阅无评卷痕迹或者无阅卷人、审核人签名,或有修改痕迹但无修改人签名。(教学差错)

第七十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卷和考试成绩上报工作,拖延7天以上(含7天)。(B级)

第七十一条 试卷评阅不认真或上报成绩疏漏,造成一份试卷成绩误差在5分以上(含5分)。(B级)

第七十二条 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践课程考核成绩等不按要求和评分标准评分。(B级)

第七十三条 考试材料未按照要求进行归档或者归档材料不完整。(教学差错)

第七十四条 个人无故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A级)

第七十五条 以上未涉及但违反《桂林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及《桂林医学院监考规则(修订)》的有关要求,视严重程度酌情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以上有关考试的条款,适用于国家教育类考试、以试卷形式或网络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科目以及技能操作考核等。第五节 学籍管理第七十六条 考试成绩上报未在《桂林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造成学生转专业、留级或退学、毕业及学位审核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B级)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未按要求审核整理因成绩不合格达到留级、退学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教务处复核,或经教务处复核确定名单留级、退学后二级学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学生,仍让其继续在原班级学习。(B级)第六节 教材管理第七十八条 教学主管部门因教材的征订、发放不及时,对学生上课造成严重影响(因出版、发行、供货等原因所致除外)。(B级)

第七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不按时上报教材计划或不认真填报、审核教材征订计划表,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影响教学正常运行。(教学差错)第七节 教学保障第八十条 有关部门在接到停电通知后不及时转达致使上课、实验、考试因停电无法进行。(A级)

第八十一条 教室设施损坏,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超过3 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未解决。(B级)

第八十二条 教室设施损坏,有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超过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未解决。(教学差错)

第八十三条 擅自挪用教学或实验设备,影响教学工作。(B级)

第八十四条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以及其他教学场所未按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差错)

第八十五条 实验教学或电化教学在课前准备不充分,上课期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在接到通知后,检修人员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影响教学进行的。(教学差错)

第八十六条 管理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上、下课无铃声或上课时间广播、铃声乱响,影响日常教学秩序。(教学差错)

第八十七条 因管理疏忽、车辆调度出现差错或驾驶员个人原因等造成教学用车安排不当或出车迟到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B级)

第八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条款外,教师或相关人员遭遇意外事件,不能履行职责,又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无行为能力除外),仍应酌情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第三章 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程序第八十九条 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追究当事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十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发生后,由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受理事件的调查工作。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责成责任人所在部门(院、系、部、处)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情况、性质和影响后果,填写《桂林医学院教学差错/事故核定记录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责成事故(差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报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交桂林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第九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差错)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差错)责任认定或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处理结果下达后 7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并提交新的佐证材料。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受理后,再次召开桂林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会议,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应提交新的佐证材料并到会申述。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听取申诉后,进行复议和仲裁,其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如7日内未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视为认同认定结果。第四章 教学差错/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教学事故或差错一经认定,由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人事处下达处理文件,并根据本办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十三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差错/事故者,学校将通报批评。人事处根据《桂林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桂医人〔2021〕53号)中第七条和《桂林医学院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医职〔2020〕4号)中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九十四条 一个自然年内发生过教学差错或事故者,不能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评“优”;一个自然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A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B级教学事故者,不能申报当年的职称晋升评定;对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同时停止当事人的授课、监考资格,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罚。并取消所在科室或教研室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五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A级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B级教学事故,或4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院、系、部、处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十七条 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印发

桂林医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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