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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对比《侵权责任法》学习

2020-07-30 14:17系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下面我们将通过新旧法条对比带领大家共同学习。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

解析:文义上更加精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

解析:“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明确同意”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

 

解析:增加的内容限定了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增加“遗失”,扩大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病历资料的管理。增加“违法”销毁,更加精确,便于实践操作,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正常销毁病历不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4.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解析:“消毒产品”涵盖了“消毒药剂”,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便于两部法律的同步实施。

5.增加限定“在诊疗活动中”

 

解析: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6.病历资料范围缩窄,删除“医疗费用”

 

解析:明确将“医疗费用”排除在病历资料之外,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规相一致。

“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历所作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7.隐私保护增加患者“个人信息”

 

解析:增加了医疗机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与6月1日刚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的规定相一致。条例修改后,其实是强调了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们需要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到患者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把握分寸,不能随意公开患者病历信息。

 8.医护安全受到更全面保护

 

解析:增加“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一致,体现了对国家对医务人员的关爱,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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